
但实际中在执行上述两条时,业界也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必要进行批改与美满。
齐全按74呼吁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即所有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均参与最终报价,没有任何限杜纂要求。这种报价方式最不具竞争性,并且很容易串标,原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没有任何意思。
原投标文件中报价最高者被裁减,不能参与交涉。这样做的益处是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慎沉报价,而不能紧贴最高限价报价,不然将会被裁减;
在(1)的基础上,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这样做的益处是当投标供给商发现参与交涉的只有少数几家,有的还比力熟悉,对自己构不成威胁时,就不降价,甚至提高价值,更有甚者,各人通同起来,哄抬标价;
在(2)的基础上,在最终报价之前进行多轮次报价,每轮报价过后裁减一家报价最高的,并明确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这样做能充分体现竞争,经过多轮比拼,将供给商的利润空间最大化地压缩,可大大节俭财政资金;
在(3)的基础上,增长“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多于五家时,取报价较低的五家进入第二轮报价”的条款。这样做的益处是提高了采购效能,其实轮次过多也没多大意思;
在(4)的基础上,增长“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只有三家时,全数进入第二轮报价,待开拆第一轮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高者第二轮报价无效。」剽样做的益处是增长了竞争性;
在(5)的基础上,增长“较低的最终报价能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实现;不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失败,由采购人沉新组织交涉。」剽样做的益处是增长了采购人的交涉自动权。
经上述六步,形成如下交涉报价方式:
当采取竞争性交涉方式进行采购时,采取多轮交涉,每轮交涉后进行报价,其中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多于五家时,取报价较低的五家进入第二轮报价,少于或蹬宗五家时,报价最高者不进入第二轮报价。每轮报价最高者不进入下一轮报价,下一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投标人自身报价。
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只有三家时,全数进入第二轮报价,待开拆第一轮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高者第二轮报价无效。最后只剩两家时,由这两家作出最终报价,较低的最终报价能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实现;不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失败,由采购人沉新组织交涉。
图片、文章均起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投标是什么?怎么投标能力中标?
下一篇:中标通知书的作用及司法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