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关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问题
1.请问当局采购项目合同签定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和谈,是否属于该当处罚的“擅自调换、遏制、终止采购合同的情景”?2.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必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当局采购司法律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3.双方和谈自愿解除合同后,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是否必要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沉新发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凭据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当局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若当局采购合同持续推广将侵害国度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有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调换、遏制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登记。若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采购人能够依照评审汇报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报答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也能够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2:当事人双方签定补充和谈问题
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当局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请问双方当事人协商赞成后,补签和谈,是否合法?还是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合法。该项目属于当拘寞中采购目录领域内,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尺度。(留言编号:2712-3566737)
回复:凭据当局采购律例定,当局采购合同推广中,除了持续推广将侵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局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合同。当局采购合同推广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一样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扭转合同其他条款标前提下,能够与供给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题3:关于调换、终止合同问题
有一个已采购实现的食堂物资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属于当局采购项目),目前在合同推广期内,招标时选取的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选取的优惠率报价。此刻供给商提出无法按招标时投报的优惠率供货了,要求调整优惠率。我有三个问题叨教:1、优惠率报价在合同期内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更改吗?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内容性调换和擅自调换当局采购合同吗?2、若是供给商无法履约而必要终止合同,是否应该先报财政厅审批能力终止合同?3、若是此刻和供给商终止了合同,还能够顺延第2名中标人作为供给商吗?还是必须沉新采购:(留言编号:5249-3503525)
回复:1.当局采购合同推广中,除了持续推广将侵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优惠率报价是合同的主题内容,不得更改。
2.若是供给商提出终止合同,除了不成抗力等正当理由表,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据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第七十二条和当局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给商予以处置。
3.合同被供给商单方面面终止后,采购人应沉新采购。
问题4:关于质疑期内签定的合同有效性问题
当局采购中标布告公示后,甲乙双方急剧签定了合同,这时还在质疑有效期内,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中标了局,最终质疑成立,那签定的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置嘛:(留言编号:1214-3589644)
回复:质疑事项成立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若采购合同已经推广的,给采购人、供给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关于项目取缔能够不签定合同问题
当局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特殊原因项目取缔,采购人与中标供给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不再签定采购合同,如能够,还必要其他审批或登记流程吗:(留言编号:2274-3497850)
回复:留言所述“特殊原因”若是属于当局采购法的三十六条划定的“因沉大变故,采购工作取缔的”,采购人能够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央预算单元项目无需再推广审批或登记法式,处所预算单元项目请征询本地财政部门。
问题6:关于中标供给商回绝签定合同处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九条划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采购人能够依照评审汇报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报答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也能够沉新发展当局采购活动。请问,若是在颁布中标布告后,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是否能够视为中标人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若是能够这么以为,那么是否能够依照第四十九条划定的方式确定下一候选报答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另表,若是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此时是否依照有效投标人不及3家废标?若是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是否依照有效投标人不及3家废标:(留言编号:1238-3493016)
回复: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九条划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采购人能够凭据项目现实情况,综合思考递补供给商的经济性和效能等成分,确定是否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报答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依照有效投标人不及3家废标。如供给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汇报。
问题7:采购人回绝签定合同处置问题
现征询当局采购项目中正常招标采购流程已结束,正常签定合同后,采购方拒不推广合同并且回绝退还合同履约保障金,采访购方奉告款子以作其他采购用处无法执行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处置:(留言编号:9424-3230692)
回复:合同签定以来,采购人和供给商双方的责任受《合同法》调整。若是采购人拒不推广采购合同,供给商能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8:当局采购中标后釆购人原因30天未签合同
我司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交样品才承诺签合同,样品投递后采购人又送检测机构检测功夫迟延,显熹暗示能够签定合同了,问:1、招标文件划定投标有效期90天但至今已经130天,因原资料严沉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够成本价是否能够调换,2、中标产品中一款产品10个参数中1个非内容性参数微偏离(优于)采购人暗示必须不得偏离供货,这样合法吗?3、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现投标有效期过了现办理合同能否提出调换要求?(留言编号:8835-3673500)
回复:1、采购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而合同已经成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划定。
2、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当局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
问题9:合同供货履约问题
有个买进口设备的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给商已经签完合同了,中标供给商在此期间给采购人供了货,但是货物不是从给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商来供货的。而后采购人收到中国代理商的申明函,函中批注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供给商使用该中国代理商出具的所投货物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并中标了,然而中标供给商在中标后却向该中国代理商暗示其能够从其他处所以超低的价值得到货物,故不通过该中国代理商供货。该中国代理商在其申明函中也附上了国表厂家申明,国表厂家明确注明此项目厂家齐全交由该中国代理商掌管,仅通过该中国代理商向采购人供货,若是采购人从其他渠路获得该货物,厂家不予;ず椭С。国表厂家就中标供给商宣称的另一家代理公司确认,另一家代理公司也宣称没有参加过该项目。采购人屡次催告中标供给商按其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来供货,但始终无果。想叨教一下这个事件该若何解决?采购人若何更好的来守护自身的利益?(留言编号:3509-3674638)
回复: 当局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留言所述情景中,供给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采购人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景查究供给商责任,或依法提告状讼,守护自身合法权利。
问题10:关于当局采购续签合同问题
在进行当局采购过程中,当局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元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当局采购(竞争性协商)确定中标单元,合同推广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元续签合同,不进行当局采购。若能够续签合同,能够续签期限有无划定。另表,采购人和中标单元是否能够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当局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不容续签合同。(留言编号:7710-3676208)
回复: 凭据《财政部关于推动和美满服务项目当局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划定,对于采购需要拥有相对固定性、一连性且价值变动幅度幼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险的前提下,采购人能够签定不超过三年推广期限确当局采购合同,也能够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定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该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前提和方式,事先奉告潜在供给商。除此之表,当局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能够续签合同。
问题11:合同布告起算日
当局采购释义第50条划定,采购人该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布告,请问起算日是合同签定确当天还是次日呢(留言编号:4721-3658259)
回复: 起算日该当是合同签定的次日。
问题12: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给商必须提供出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
当局采购司法律规划定:不得将出产厂家(进口货物之表)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尝试差距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是采购文件里(国产货物采购)要求了签合同及交货时提供出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那么,在成交布告后,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给商必须提供出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留言编号:1975-3639889)
回复: 为预防对供给商执行差距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常不激励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给商提供相应授权、售后承诺、背书等。确需提供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问题13:当局采办服务项目三年服务合同若何签定?
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采办内容相对固定、陆续性强、经费起源不变、价值变动幅度幼确当局采办服务项目,能够签定推广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若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大局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定三年服务期的合同?(留言编号:8410-3644401)
回复: 对于采购需要拥有相对固定性、一连性且价值变动幅度幼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险的前提下,能够依照采购文件的划定,签定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该当逐年申报。实际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前提。
问题14:采购合同解除后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是否必要报财政部门核准?
一、请问当局采购项目合同签定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和谈,是否属于该当处罚的“擅自调换、遏制、终止采购合同的情景”?二、财政部87呼吁第七十三条划定当局采购合同履杏注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步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必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当局采购司法律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三、凭据《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给商规定的复函》中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该当依照合同法有关划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准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给商。必要沉新选定供给商的,该当沉新发展采购活动。”的表述,双方和谈自愿解除合同后,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是否必要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沉新发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 凭据当局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当局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若当局采购合同持续推广将侵害国度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调换、遏制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有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调换、遏制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登记。若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采购人能够依照评审汇报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报答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也能够沉新发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15:当局采购合同推广问题
征询一个当局采购合同推广问题。当局采购合同签定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要求调换合同,调换为统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能够?若是采购人但愿调换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能够?是否必要财政监督部门核准,具体流程是什么?(留言编号:1474-3647735)
回复: 采购人、供给商应凭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当局采购合同,并依照合同履约。当局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调换采购合同。但若是合同持续推广将侵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能够调换合同,不对方该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定后不履约的,该当遵循合同查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