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招投标活动中,想要中标,价值是很沉要的一个成分。
同样的服务质量,报价低的企业注定中标概率更高,所以有些企业在竞争比力强烈的招标活动中,为了求得中标,往往会尽量压低自己的报价,但是你知路吗?若是报价过低也是不能的,有可能会被认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报价过低,为何会被以为是无效投标?《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划定,“评标委员会以为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该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所理的功夫内提供书面注明,必要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该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置”。
二、被质疑“报价过低”后,投标企业若何应对?因而,判断“报价过低”的责任人是“评标委员会”,但并不是说评标委员会能够轻易进行这种判定,而是该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所理的功夫内提供书面注明”,若是“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该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置”。也就是说在评标委员会做出判定之前是必要要求投标人做出诠释注明的,绝对不能直接做出判定。所以,若是出现了“评标委员会以为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况,但是投标人可能“在评标现场所理的功夫内提供书面注明”,并可能在“必要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置”。
三、低于其它投标人均匀报价20%被判定为“报价过低”,这样的划定合法吗?在某些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划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均匀报价的20%的,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那么这种划定是否合理呢?招标文件将“显著低于”划定为“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均匀报价的 20%”,并未限度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度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势。但是,该划定以均匀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通同报价的行为,从而躲避《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划定。因而,这种写法也是违规的。
上一篇:招投标幼知识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批改的具体时限?
下一篇:划沉点!投标人应若何预防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