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该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功夫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该当在投标截止功夫10日前提出。招标人该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答;作出回答前,该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诉该当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该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该当当场作出回答,并造作纪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评标了局有异议的,该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该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答;作出回答前,该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投诉人不得凭空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5)招标人不依照划定对异议作出回答,持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或者不能更正并影响中标了局的,遵循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划定处置。《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八十一条划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对中标了局造成内容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该当依法沉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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