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划定:电子光盘导入后先颁发投标报价,再进行评审。但在开标现场代理机构导入光盘后即起头资信技术评审,资信技术标评审实现后才颁发投标报价并进行价值评审。评审实现后,有投标人提出法式不切合划定,要求沉新组织招标。请问该若何处置?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在造按时思考了开标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划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该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该当当场做出回答,并造作纪录”。该条例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前提,故投标人在评审实现后提出异议不切合前述划定。对于该项目来说,应凭据该法式性谬误是否对评审了局造成内容性影响而进行区别处置:如该法式性谬误对评审了局未造成内容性影响,建议认定开标、评标活动有效,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划定开标的情况另行处置;如该法式性谬误导致影响评审了局的,建议沉新组织招标,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按划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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