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布告
(第6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守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利,推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凭据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用本条例。
人民当局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治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度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增援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数用度,蕴含项目前期费、构筑装置工程费、设备及工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钱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地、州、视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治理的准则掌管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
发展打算、经济业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掌管有关的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中推广下列重要职责:
(一)掌管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当局治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二)统一治理建设工程尺度定额;假造并颁布通用建设工程尺度定额;
(三)掌管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排解;
(四)掌管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治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尺度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用度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凭据和资料预算价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尺度定额由省有关部门假造,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赞成后颁布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尝试项目法人责任造,规划评审造。项目法人对建设项主张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掌管。
第七条 激励在工程造价推算中开发、利用推算机软件。选取本省尺度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推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的投资估算,该当凭据建设规模、建设尺度、建设前提、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假造期至竣工期价值、利率、汇率改观等成分,依照建设工程尺度定额和投资估算假造法子进行假造。
建设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的投资估算由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该当凭据已核准的可行性钻研汇报,依照建设工程尺度定额和概算假造法子进行假造。
房屋构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度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铺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主张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打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人核准,能够适当耽搁审批功夫。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该当凭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规划,依照建设工程尺度定额及预算假造法子进行假造。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该当凭据建设工程尺度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前提、治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该当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该当自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该当凭据核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核准的设计调换和竣工结算假造法子进行假造。
第十五条 建设单元该当依照核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长建设内容、提高建设尺度。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该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单元该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假造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尺度进行假造。
第十七条 施工单元该当依照本条例划定假造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尺度,并依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尺度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尝试资质、资格治理造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该当获得国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划定的领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该当获得国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划定的领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省表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者幼我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活动的,该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划定的单元和幼我假造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鉴定的凭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不得超过资质等级假造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划定假造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单元不得假造虚伪的监理汇报。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度和省的划定擅自收取用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建设单元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长建设内容、提高建设尺度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更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设计单元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尺度假造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拒不更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除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施工单元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尺度假造预算、结算的,或者未依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尺度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拒不更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除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未获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过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领域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表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单元、幼我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超过资质等级假造、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划定假造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拒不更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除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建设工程监理单元假造虚伪的监理汇报,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拒不更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除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擅自收取用度的,由同级价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用度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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