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度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构筑市场的若干定见》已经国务院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美满有形构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买卖通明度,预防躲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沉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构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沉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器扯裣拔构筑市场的建设,加强治理,规范运行,推进有形构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平正的构筑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构筑市场的若干定见建设部 国度计委 监察部(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构筑市。唇ㄉ韫こ搪蚵糁行,以下统称有形构筑市。┦蔷本种鞴懿棵藕俗,为建设工程买卖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际证明,设立有形构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推进建设工程买卖通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买卖活动的监督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凋落行为,拥有沉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构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躲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元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处所有形构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处所宰割市场和行业;さ任侍,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构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构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切灵,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构筑市场提出以下定见:
一、健整个造、美满职能
(一)充分阐扬有形构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房屋构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构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选取国际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划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构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构筑市场必须与当部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隔,政治分隔,不能与当部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从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度和倾轧本地域、本系统以表的企业参与投标,或以任何方式犯法过问招标投标活动.
(三)美满有形构筑市场服务职能。有形构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蕴含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网络、存贮和颁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律例信息、企业信息、资料设备价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买卖各方提供信息征询服务;为当局主管部门执行监督和治理提供前提。有形构筑市场要积极美满并拓展服务职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发展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构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构筑市场要加强推算机治理系统和有关网络建设,成立和充实有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美满推算机信息治理系统,并尽快形玉成国联网。有前提的地域要在公家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颁布、投标征询、网上接管资料、网上颁布评标了局等各类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买卖活动操作的通明度。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当局有关部门及其治理机构要在有形构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蹬仔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构筑市场的领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买卖活动执行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构筑市场成立举报造度,积极、当真地受理人民的检举和控诉。
(六)有形构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实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责任,并该当协助当局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赞成后,有形构筑市场该当妥善保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纪录等,造订相应的查问造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买卖活动的监督和治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构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定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尺度。省级人民当拘嫩格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核准有形构筑市场收费项目和尺度,并向社会颁布。有关单元必须依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尺度收取有关用度。当局有关部门要当真推广治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度划定的税费之表,不得收取其他用度。
(八)加强造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治理。有形构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加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元推荐投标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推广服务职责时,遇到与自己或者其嫡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景,该当回避;尝试定期轮岗造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划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格查究主管部门及有关辅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严格有形构筑市场设立审批治理
(九)严格有形构筑市场设立审批前提。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构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报建设部鉴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构筑市场,必须切合以下前提: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买卖场所和满足有形构筑市场根基职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当部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从属关系的独立治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构筑市场工作规定。处事法式和内部治理造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司法律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治理等方面知识。 5、经本地当局有关部门及其治理机构赞成,在有形构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执行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构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前提,报省级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有形构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辅导
(十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构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构筑市场的治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度计委、监察部蹬仔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幼组,掌管领导全国有形构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对已设立的有形构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上述前提进行查抄,并在新闻媒体颁布了局;对不切合前提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期限整顿或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可凭据工作必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掌管领导本地域有形构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